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公开上网竞价(不设最高限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公开出让编号为G08-2024-01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委托,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买要求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上网竞价)出让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中山市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竞买人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挂牌(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二、出让宗地概况
挂牌(上网竞价)出让土地总面积20000平方米(折合30亩),位于中山市民众街道接源行政村,现状为已平整,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三、规划指标要求、行业要求、竞买人资格要求及其他公开交易条件与建设条件
1.竞得人开发建设该宗地时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08-2024-0116)的要求:2.0≤容积率≤3.5,10%≤绿地率≤15%,35%≤建筑密度≤60%,建筑高度:产业用房建筑高度≤70米,配套设施建筑高度≤100米。
2.其他规划要求:
(1)地下空间情况:使用性质为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72790.32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建筑面积为18197.58平方米,开发强度上限为地下4层,竖向利用深度为浅层(0-15m)。
(2)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应不低于《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设置标准如下:①小汽车停车位按照≥0.2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无障碍机动车泊位应占配建机动车总泊位的1%。一般工业厂房因生产工艺要求,层高超过8米时,超高部分应配停车位可按建筑面积计算(非计容建筑面积)。②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0.1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泊位宜设于地面,不得设于地上2层及以上或地下2层及以下位置。③鼓励地下停车及停车楼停车。停车库(场)机动车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停车楼必须配置建设上下停车楼的坡道,停车楼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④不鼓励采用机械停车位,因条件限制,确需配机械停车位的,不应超过应配小汽车停车位的10%。
(3)其他规划指标及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08-2024-0116)执行。
3.行业要求及代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行业代码:3825[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4.竞买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投,不接受自然人竞投或联合竞投。
(2)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的竞买人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在失信行为消除前,不得参与竞买土地。
竞买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5.其他公开交易条件:
(1)用地成交后,由竞得人自行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竞得人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宜接受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2)竞得人应在用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日与镇街政府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3)本宗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如下:
容积率 | 固投强度(万元/亩) | 产出强度(万元/亩) | 税收强度(万元/亩) | 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2.0≤容积率≤3.5 | ≥1000 | ≥1400 | ≥70 | 符合我市节能降耗有关指标 |
(4)达产要求:竞得人应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825日前达到人民币42000万元,年产出强度1400万元/亩,且达产后(含达产年)5年内至少有3个自然年度的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达到42000万元/年,年产出强度平均值1400万元/亩。年纳税额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825日前达到人民币2100万元,年纳税强度70万元/亩,且达产后(含达产年)5年内至少有3个自然年度的纳税额平均值达到2100万元/年,年纳税强度平均值70万元/亩。
(5)高新技术企业:自达产之日(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825日内)起3年内,竞得人持续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运营。
(6)经公开出让并已建成投产的工业用地(产业用地)受让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在土地出让存续期内,出现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满一年的,由土地所在地镇(街)政府责令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停工、停产等非生产经营情况的认定标准由所在地镇(街)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经责令和处理仍不恢复生产经营的,出让人可根据所在地镇(街)政府申请,与受让人解除出让合同。受让人将土地退还给出让人后,出让人扣除受让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将已收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不计利息)。
(7)竞得人承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起10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并经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才可整体转让土地使用权。
(8)根据《中山市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鼓励申请单位向属地镇街政府提出预受理申请,以加快项目落地投产。
6.投资强度:≥15,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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