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公开上网竞价(不设最高限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公开出让编号为G30-2024-006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买要求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上网竞价)出让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中山市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竞买人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挂牌(上网竞价)交易活动。
二、出让宗地概况
挂牌(上网竞价)出让土地总面积80728.66平方米(折合121.0930亩),位于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现状为已平整,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三、规划指标要求、行业要求、竞买人资格要求及其他公开交易条件与建设条件
1.竞得人开发建设该宗地时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30-2024-0061)的要求:3.0≤容积率≤3.5,10%≤绿地率≤15%,35%≤建筑密度≤60%,建筑限高:产业用房高度≤50米,配套设施建筑高度≤100米。
2.其他规划要求:
(1)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如下:小汽车停车位按照≥0.2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0.1个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配建;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停车楼必须配置建设上下停车楼的坡道,停车楼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停车楼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地下空间情况:使用性质为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为304719.32平方米,其中负一层建筑面积为76179.83平方米,开发强度上限为地下4层,竖向利用深度为浅层(0-15m)。
(3)建筑系数控制值满足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4)应按照《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配建非机动车位,电动自行车位属于非机动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尺寸原则上按每车2.0m*0.8m计算。
(5)其他规划指标及要求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G30-2024-0061)执行。
3.行业要求及代码:(至少符合其中一项)家用美容、保健护理电器具制造(行业代码:3856);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35);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39)[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4.竞买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投,不接受自然人竞投或联合竞投。
(2)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的竞买人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在失信行为消除前,不得参与竞买土地。
竞买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5.其他公开交易条件:
(1)成交后,竞得人为非出让用地所属镇街注册的企业,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街注册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并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出让合同,承继原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直接办至该企业名下;竞得人为出让用地所属镇街注册的企业,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可直接办至竞得人名下,竞得人也可以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在项目用地所属镇街注册以竞得人为唯一投资者的企业,竞得宗地不动产权证可直接办至新企业名下。竞得人所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同时与镇街政府签订补充监管合同,承继原监管合同的权利义务。
(2)竞得人应在用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日与镇街政府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3)本宗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如下:
容积率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产出强度(万元/亩) | 税收强度(万元/亩) | 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3.0≤容积率≤3.5 | ≥600.37 | ≥1205.68 | ≥50.04 | 0.011吨标准煤/万元 |
(4)达产要求:竞得人应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825日(5年)前达到人民币146000万元,且自达产年度起5年内有3个自然年(含达产当年)须达到该年产值标准,预期纳税额为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825日(5年)前达到人民币6060万元,且自达税年度起5年内有3个自然年(含达税当年)须达到该年税收标准(年税收额中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包含免抵调库收入及出口免抵税额部分,但不含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收)。
(5)竞得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0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并经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整体转让土地使用权。
(6)建设要求:①新建工业厂房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楼层高度不低于4.5米;配建的车库层高不低于2.8米且不高于3.5米;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作适当调整。②新建工业厂房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
(7)返建要求:本宗用地成交后,由竞得人与中山市板芙镇深湾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签订《返建物业移交协议书》,竞得人就该用地项目的返建工业厂房建设要求、移交条件及返租要求按照上述三方签订的《返建物业移交协议书》(编号:G30-2024-0061)执行,具体要求如下:竞得人需在本宗用地范围内无偿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48000平方米的返建工业厂房并配备不少于96个汽车车位,用于中山市板芙镇深湾经济联合社的物业补偿。竞得人需优先实施返建工业厂房建设,建设工程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开工,自约定开工之日起365日内竣工。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24个月内将返建工业厂房无偿移交给中山市板芙镇深湾经济联合社,产权证由竞得人负责办至中山市板芙镇深湾经济联合社名下,办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移交的返建工业厂房由竞得人向中山市板芙镇深湾经济联合社100%返租,自交付当月起计算返租年期及租金,返租期为10年,租金为12元/平方米/月,每5年递增10%。具体要求按《返建物业移交协议书(G30-2024-0061)》执行。
(8)自持比例和分割销售要求: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府〔2023〕58号)第二十条,项目整体竣工后,竞得人自持比例不少于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20%,销售部分的厂房应当符合独立使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以幢或层为基本单元,且幢、层的单元面积分别不小于2000平方米、500平方米,销售部分厂房需要以层内间(套)为单元的,应当满足独立适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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