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沙自然告字[2024]054号
经沙河市人民政府批准,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挂牌方式出让壹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2024-054 | 宗地面积: | 65762.19平方米(98.64亩) | 宗地坐落: | 沙河经济开发区规划四路南侧、滨江路东侧 |
出让年限: | 50 年 | 容积率: | ≥1.3 | 建筑密度(%): | ≥40 |
绿化率(%): | <15 | 建筑限高(米): | ≤36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投资强度: | ≥300万元/亩 | 保证金: | 550万元 | 起始价: | 27.5万元/亩 |
备注 | 1、竞得人所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严禁建设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项目。 2、竞得人所上项目必须达到邢台市和沙河市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各项指标要求。亩均税收≥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亩均产值≥400万元;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0.70吨标准煤/万元。 3、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非开发区内项目)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项目业主自主决策参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签署承诺书的,应在制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企业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承诺制要求提交报备后,由行政审批局根据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项目准入应满足的环保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符合规划环评提出的三线一单等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限值);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产业政策允许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区域内实施4倍削减量替代,鼓励类的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施2倍削减量代替,其他污染物的满足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行业准入标准(基本无污染或低排放行业,即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以及该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5、装配式建筑按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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